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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法的概念(9)

2012-1-25 19:34:11本站原创 【字体:

应当敬老爱幼,互相帮助,维护

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


[新疆婚纱摄影网浅谈新疆结婚编辑本段]第二章 结 婚


 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,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

以干涉。


  第六条 结婚年龄,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,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。晚婚晚育应予鼓励。


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禁止结婚:


  (一)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;


  (二)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。


 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。符合本法规定的,

予以登记,发给结婚证。取得结婚证,即确立夫妻关系。未办理结婚登记的,应当补办登记。


 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,根据男女双方约定,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,男方可以

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。


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无效:


  (一)重婚的;


  (二)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;


  (三)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;


  (四)未到法定婚龄的。


 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,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

姻。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,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

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

 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,自始无效。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。同居期

间所得的财产,由当事人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。

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,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。当事人所生的子

女,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。


[新疆婚纱摄影网浅谈新疆结婚编辑本段]第三章 家庭关系


 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。


 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。


 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、工作、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,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。


  第十六条 夫妻双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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